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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集


「海外工程保險」的承保範圍是什麼?
承保範圍包含
1.價款及支出成本部分:
.外國政府實施限制或禁止外匯交易。
.輸出目的地國家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
.其他發生於國外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當事人者。
.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之對方破產。
.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之對方依工程或技術提供契約規定有付款義務時起算,逾六個月不付款。但以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所致者為限。
**前項第一款事由發生時,本行僅對價款或盈餘中擬匯回本國部分經載明於保險單者,負賠償債任。
2.設備部分:
.設備上權利為外國政府或其類似組織之沒收、徵用、國有化等行為所奪取。
.由於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眾騷擾使設備之權利受侵害,致不能使用者。
**前項設備限於置存於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履行地者。

如何投保「海外工程保險」?
本保險作業手續:
1.要保人應於簽訂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前,填具「海外工程保險要保前申請書」向本行辦理要保前申請手續。
2.要保人應於簽訂「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後一個月內,檢附必要文件,向本行辦理要保手續。

「海外工程保險」適用對象及要件如何?
承保對象是指
1.海外工程之承包者,係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2.工程發包國或地區及清償價款國或地區,其政治及經濟情勢無顯著問題存在,在交易上無明顯重大危險之虞者。
3.海外工程契約或技術提供契約部份條款經本行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