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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集


請問貴行D/P、D/A保險,有沒有包括貨物落海之風險?
本行D/P、D/A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政治危險及信用危險,並不包括貨物落海之風險,其應屬海上保險之保險範圍。

什麼叫做D/P、D/A出口託收方式交易?
D/P(Documentsagainstpayment)一般叫做付款交單。
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一般叫做承兌交單。
在出口商依照買賣雙方簽訂的契約把貨物交運後,以D/P方式交易時,賣方把提單,匯票等文件委託銀行代收貨款,代收銀行通知進口商來付款以後,才能把提單等單據交給買方去提貨,而以D/A方式交易者,在代收銀行通知後進口商,只要在跟單匯票上簽名或蓋章表示承兌後,就可以取得提單去領取貨物,要等到那張承兌匯票上的約定日期到期才付錢。這兩種交易方式的最大不同的地方,由銀行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代收款項而已,所以如果買方不付錢的風險就常由賣方承擔

以D/P、D/A方式出口,出口商如何要求作成拒絕證書?
可事先在託收申請書上勾選萬一買方不付款時,要求國外代收銀行洽辦拒絕證書之製作,寄單銀行即會於其託收指示書上作此表示,請其辦理。

國外進口商信用評等需達第幾級才可投保?
需達第六級才能核予額度。

如何訂定託收方式(D/A或D/P)輸出綜合保險保險期間?
託收方式(D/A或D/P)輸出綜合保險保險期間長短,係依進出口商簽訂之銷售契約(訂單)上記載之付款條件如何及銀行匯款所需時間長短決定,現就各種付款情況說明如下:
1.D/P交易:
.進口商於接到國外代收銀行通知,即前往贖單提貨者,則保險期間自貨物裝船日開始(因風險自貨物裝船之日開始)至單據寄達對方經付款後,貨款匯至本國銀行帳戶為止。例如估計從貨物裝船經製作單據,送達銀行託收,至銀行處理後寄達國外往來代收銀行需十四天,進口商經過通知前往付款贖單,至代收銀行將貨款應付至本國銀行帳戶又需時十天,則保險期間三十天即可(保險期間目前以十天為一基數,故雖然須時二十四天,故仍須投保三十天)。
.如進口商於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才向代收銀行贖單提貨者,則保險期間須視航運所需日數而定。例如貨物抵達目的港之船運期間估計約須四十五天,貨款匯至本國託收銀行約需十天,則保險期間為六十天。
2.D/A交易:
.銷售契約規定進口商承兌匯票後,以提單日期為準若干天付款者,保險期間所訂付款天數加上代收銀行匯款至本國託收銀行所需天數。如銷售契約規定付款條件為(D/A30daysAfterB/LDate)表示進口商承兌匯票後以提單日期為準三十天付款,如貨款匯至本國託收銀行帳戶約須十天,則投保四十天即可。
.銷售契約規定進口商承兌匯票後以匯票承兌日為準若干天付款者,尚須考慮從裝船日至承兌日所須時間,惟進口商常有待裝運,船舶將到埠或已到埠時始予承兌贖單之情形。一般言之,此類所需保險期間約為遠期匯票天數加計四十或六十天。總之,從貨物裝運出口之日開始,至貨款收到時止所需的時間,作為決定保險期間的依據。

本公司埃及買方以三六0天遠期信用狀訂購機器,投保貴行信用狀保險,若因國外匯款須加保三十天可否投保?
投保本行東南亞及其他地區暨專案保險,如出口貨品機器設備等資本財及十大新興工業產品,買方開發三六0天遠期信用狀有納入本行承保範圍,可加保三十天,即保險期間可由裝船日起至三九0天。

投保D/A、D/P理賠要件為何?需時多久?
1.買方不付款之情事,除貿易糾紛及品質糾紛外,係在承保範圍本行即有賠償責任。通常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均載明在買賣契約內,故審慎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如檢驗索賠等),以防止貿易糾紛,為投保出口商應注意事項。
2.如索賠文件齊全且無貿易糾紛情況下,正常作業約兩個月內可以賠付。

所承保範圍是什麼?
本保險承保範圍為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所稱的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所致損失,本行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急需以D/A、D/P出口貨物,擬投保輸出保險,但徵信費時深恐延誤商機,貴行有那些補救措施?
一般出口廠商鑒於D/A、D/P交易風險較大,甚少倉促決定同意以D/A、D/P付款方式交易,通常依據過去之往來實績、經驗予以衡量並經買賣雙方需要一段時間洽談交易細節。貴公司如認為該國外進口廠商交易有傾向於D/A、D/P方式者,應即自動先進行買方信用調查,一方面可以瞭解買方資信情況,另一方面亦有助於增加貿易談判之籌碼。
如果事前未做好徵信情況,雙方已談妥D/A或D/P交易,在短期內即安排船期出口,徵信當然急迫,以電報徵信雖然很快獲得資料,但多係寥寥數行電文,很難研判買方信用情況之優劣。本行針對此種困難,特每年購置國際著名徵信機構(Dun&Bradstreet)發行之國外廠商徵信錄,供出口廠商查閱國外客戶之資信,如其所評定信用等級為第三級以上者,可先向本行辦理暫時投保,但有關國外進口廠商之徵信資料仍需在三個月內補提。

本公司為中小企業向貴行投保輸出保險有那些優惠措施?
1.本行為中小企業特別開辦之新種保險業務「中小企業安心出口保險」,其承保對象為出口廠商以一年期以下付款交單(D/P)方式、承兌交單(D/A)方式或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UsanceL/C)方式付款者。
2.保險費率及多件折扣等之計算方式之優惠。
3.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可達保險價額之百分之百。

匯票應如何準備?
本國外匯銀行已有印製匯票格式,可前往洽領。

本公司過去以信用狀交易之老客戶要求改做D/A或D/P交易,或新開發客戶要求做D/A或D/P交易,投保輸出保險能獲得那些保障?對取得資金融通有什麼幫助?
1.目前由本行承辦之「託收方式(D/A或D/P)輸出綜合保險」,保障出口廠商國外貨款安全收回,所承擔的風險如下:
2.信用危險:貨物輸出後,因國外進口商宣告破產不依約付款或承兌,輸出保險將按貨款損失的70%~90%賠償出口廠商。
3.政治危險:輸入國家或地區如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輸入國政府變更法令禁止或限制貨物進出或匯兌,輸出保險將按貨款損失的90%賠償出口廠商。
4.出口廠商如需要資金融通,事先可徵詢國內往來外匯銀行之同意,以保險權益轉讓方式,憑本行出具之保險證明書申貸取得D/A、D/P週轉資金。

什麼是「政治危險」?
本保險的政治危險是指:
1.輸出目的地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外匯交易。
2.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等,以致中止貨物進口或外匯交易。(貨物由第三國裝運出口者,因輸入目的地或轉口地政府禁止或限制進口所致損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以D/A120天方式外銷馬來西亞汽車零件乙批,並向貴行投保輸出保險,該進口商未能如期付款,要求本公司同意其展延60天付款,請問本公司是否可以同意延期?將來延期候,倘若進口商仍無法付款,本公司如何申請理賠?應檢附那些文件?
如進口商尚有付款之意願,貴公司為保持與進口商間之良好關係,可同意進口商延期付款,惟應具函向本行輸出保險部申請延長保險責任期間,經本行同意後,貴公司可補繳保險費等手續。延期後進口廠商仍無法付款時,應立即具函或以電話通知本行輸出保險部理賠科並與本行共同會商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請求賠償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賠償申請書(2)保險證明書(3)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4)買賣契約原本(5)輸出匯票正本(6)商業發票(7)提單(但已承兌提貨者免)(8)拒絕證書(9)進出口商間之往來文件(10)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索賠文件中之拒絕證書,由於製作費時,應迅洽託收銀行要求國外代收銀行覓妥當地公證人(NotaryPublic)製作拒絕證書,取得拒絕證書後,連同匯票正本及索賠各項文件供本行核賠。

以D/A、D/P方式外銷貨物投保輸出保險,為什麼需要簽訂書面買賣契約?
以D/A、D/P方式外銷貨物,如未簽訂書面買賣契約,若遇到資信較差之買方,藉故拒付貨款或要求減價,發生貿易糾紛時,便難以解決。以電話、電報(Telegram)、電傳打字(Telex)簽訂買賣契約,容易衍生下列弊端:
1.舉證發生困難:任何自然人、法人均可經由上述方式簽訂買賣合約,一旦發生貿易糾紛,買方否認簽約,無法從電信有關單位證明契約當事人之身分。
2.無法決定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未簽訂買賣契約或契約當事人之身分不明確,其權利與義務關係亦不明確,無法進行法院訴訟或請求國際仲裁。在貿易契約糾紛未解決之前,無從判斷責任屬於那一方,則輸出保險無法理賠。故出口廠商向本行請求理賠時,必須檢附買賣契約正本供本行理賠之參考。因此,為求買賣雙方責任明確,防止貿易糾紛,使理賠順利,交易成立必須有書面買賣契約。

本公司以D/A、D/P出口,國外買主之往來銀行願意開出保證信函(LetterofGuarantee)保證買方付款,風險相對降低,對於保險費計算有無較優惠之辦法?
本行核算D/A、D/P輸出保險費率,係按付款條件(D/A或D/P),保險期間長短、進口地區政治經濟情況訂定基本費率;另外,進口商資信情況優良者給予10%∼30%折扣優待,如投保業績達優待標準者再給予10%∼40%多件折扣。買方往來銀行開出保證信函,可參酌保證銀行之資信,保證內容及時效較長者(達一年者),本行對進口商資信可以給予較優惠之評估,保險費亦相對降低。如係針對個案交易保證,對出口廠商僅多一層保障,但並不影響本行之保險責任,則保險費之核算不再給予優待。

本公司以D/A或D/P付款條件出口,擬以空運交貨,請問可否投保輸出保險?
1.空運出口簽發以進口商為付款人之匯票連同有關貨運單據,委託銀行持有向進口商收取貨款者,可投保本行辦理之託收方式(D/A、D/P)輸出綜合保險。惟進口商未前往受託銀行辦理承兌(D/A)或付款(D/P)手續,即逕向運送人提領貨物,事後又未補辦承兌手續或付款,所遭受之損失輸出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2.上述未能賠付之原因,係按一般貿易實務,承兌交單(D/A)交易者,進口商須在匯票上為票據承兌後,銀行始交付單據供其提貨。付款交單(D/P)者,進口商須支付貨款後,銀行始交付單據供其提貨。換言之,如進口商不為承兌(D/A)或未付款(D/P),即不得取得貨運單據提領貨物,因之,本行辦理之託收方式(D/A、D/P)輸出綜合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七款規定,以付款交單(D/P)方式交易者在付款前或以承兌交單(D/A)方式交易者在承兌前,將貨運單證或輸出貨物交付進口商或受貨人者,不負賠償責任。
3.空運提單係屬直接提單,非為權利證券,通常受貨人不需憑提單即可提貨,鑒於前述空運提單之特性,出口廠商擬以空運交貨並投保託收方式(D/A、D/P)綜合輸出保險時,應特別注意前述有關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

憑保險單融資成數如何?何時可獲得融資?
1.通常融資銀行比照保險金額(成數)予以融資居多,確實成數則視銀行與客戶往來關係而定。
2.按融資銀行一般作業手續,如融資手續事前洽妥,以裝船文件及保險證明書送達融資銀行即可取得融資。

本公司外銷地區以中南美洲為主,付款條件為D/A,欲向貴行投保輸出保險,但幾次委託貴行辦理徵信調查,皆因缺少財務資料而無法列等,請問是否有其他辦法可行?
因該地區之徵信調查欲取得完整資料較為不易,請貴公司以貸款名義或委請本行代發簡函向進口商索取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以利評估其各項狀況。

如何辦理核保作業?
核保作業就是本行依據國外進口商的信用狀況,來決定可不可以核給他信用額度,出口商在投保前首先必須辦理進口商的徵信調查,也可以委託本行代為辦理,本行在收到完整的徵信資料後,很快就會通知您這家進口商符不符合承保標準,若符合承保標準的,即可立即申請信用限額。

請問投保貴行D/P、D/A保險需負擔那些費用?
投保本行D/P、D/A保險需負擔下列費用:
1.每年一次之徵信費
2.保險費
3.銀行查詢費。

以自有資金二十萬,可以創造一百萬之交易金額請加以說明?
以自有資金二十萬交易,出口商進貨時需要馬上支付貨款給製造商,並且要等待國外進口商託收進帳後,才能進行第二批交易。若有輸出保險及銀行融資支持,則無須等待國外進口商付款,即可進行第二批第三批.............交易,故可創造一百萬之交易金額。

以D/P出口萬一買方不付款,貨物可否轉賣第三者?
貴公司如已投保輸出保險,買方確定拒付貨款,其轉賣條件,事前應徵詢本行之同意,貨物可以轉賣第三者,因轉賣發生之差價、運費、倉租等保全費用,本行得按承保比率賠償。

一九九八年東南亞金融風暴,全球景氣衰退,政府為鼓勵出口,本公司投保輸出保險有那些優惠措施?
1.信用狀專案保險方面:
.由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撥付基金由本行辦理信用狀專案保險,財政部提供新台幣一百億元及經濟部提供新台幣十億元之輸出保險額度。
.保險費用之計收係依照開狀銀行所在地分類,分A、B、C、D四欄及保險期間計算,自87年10月8日起B、C、D地區費率一律按A地區(歐美國家)費率計算。自87年5月18日起承保案件依表訂費率減半計收。前述保險費率之差額由國貿局補助廠商。
2.D/P、D/A保險方面:
.B、C、D地區費率一律依A地區費率計收,差額由國貿局補助。
.廠商投保本保險在前一信用限額年度內,投保金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次年度更新進口商徵信調查,徵信費用由國貿局補助。

我們公司希望申請辦理120天D/A出口保險,該如何申請?保費怎麼算?
請貴公司先委託本行辦理買主徵信調查,本行會透過國外徵信所儘快取得徵信報告(現在徵信時間愈來愈快,例如歐、美地區,因有電腦連線,徵信報告約一、二個星期可以出來,其他地區稍微落後一些,例如中南美則需二、三個星期),先了解國外買主的信用及財務狀況,本行核保人員會針對買方狀況作一評估,評估後給進口商分等(共分六個等級),財務及信用很壞者不列等,六等以內者,我們會給予一個信用額度(CREDITLIMIT),供出口商在一年內循環使用。例如額度若為1000萬元,那麼D/A120天一年可循環使用三次,共3000萬元。
出口商可在額度核定後,於裝船日之後5天內向本行投保,保險費率按保險天數、進口商信用等級及進口國風險等級計算,本行為降低出口商成本,目前平均保險費率才千分之四﹒二左右。
(國貿局外銷推廣基金專款補助向本行投保之出口商,凡出口至B、C、D風險等級較高之國家,其保險費率仍比照出口至A等級風險最低之國家,因此成本可減少約30∼40%;前一年曾對進口商作過徵信調查,保險金額超過新台幣200萬者,第二年仍對同一家進口商作徵信時,徵信費用則免;此外出口商向本行投保件數實績愈多且無出險者,可享受保險費優惠折扣,保險費最多可減少40%。)

若是買賣契約規定分兩部分以兩種方式付款(部分D/A,部分D/P),是否可以投保輸出保險?若是可以投保應注意何事?
若是分兩部分以兩種方式付款之交易,本行將以兩筆保險來處理,所以貴公司投保時,須就兩種方式付款之交易各分別填寫一份貨物輸出通知書,有關此類付款方式之交易有因託收銀行疏失而造成D/P部分收款D/A部分之匯票未承兌,或可能D/A部分之匯票承兌後D/P部分未收款便交付單據之情形,若因託收銀行疏失所致之損失,不在本行輸出保險理賠範圍之內。

若貴行承保D/P或D/A保險且客戶未付款時,一經貴行理賠後,出口商是否仍有追債之權利(義務)以獲得差額部份,若進口商於某時間後還付差額,輸銀是否會將差額歸還出口商?歸還有無時間限制?
保險因有道德風險存在,輸出保險的信用保險基本上可保85%∼90%,因此出口商仍須控制風險。萬一進口商未付款,(基於命運共同體的關係)出口商應立即通知本行,以避免損失擴大(不要繼續出貨),此外,出口商須盡力保全貨物,如貨物出口至國外,當地進口商不提貨,出口商仍須辦理倉租、火險並催促進口商付款(有時進口商僅是負責人出國或財務暫時困難);同時,輸銀也會協助出口商追債,輸銀委託國外追債公司,他們有專業法律顧問並熟悉當地語言,追債速度快、效果好,有時候不須訴訟就可追回貨款。
沒辦法的時候,我們只好進行法律訴訟,如進口商已破產,則須作破產登記,想辦法把貨款追回。本行對出口商理賠後,如果又向進口商要到貨款,我們會按照保險比例還給出口商,同樣情形,追債費用也由出口商按保險比例分攤。依照以往追債經驗,一旦進口商財務發生問題,追債須愈快愈好,通常三個月內一般可追回70%,超過三個月,追債成功機率就小許多,有時候祇能回收10%,進口商如果破產,放帳又屬於無擔保債權,回收機會幾乎是零。

有關徵信報告無法提供財務報表時,貴行通常會請本公司向進口商索取財務報表乙節,是否貴行能代為向進口商索取?
因為顧慮本行直接向進口商索取,可能影響雙方交易,所以基本上在徵信報告無提供財務報表時,本行係以貴公司向進口商索取財報為原則。若貴公司向進口商索取財報有困難本行樂意代為索取,惟須經貴公司同意。

本公司接獲伊朗信用狀擬投保貴行專案保險,若伊朗的開狀行習慣性的拖延付款,可否先申請理賠?
若本行接受伊朗該開狀行之信用狀保險,開狀行拖延付款時可先向本行申請理賠。

以D/A付款條件出口,匯票經買方承兌提貨後,買方藉品質問題拒付貨款,能否得到輸出保險賠償?
1.託收方式(D/A、D/P)輸出綜合保險條款第八條除外責任之規定,品質不在承保範圍之內,本行無法理賠。
2.品質發生爭議,依本保險第八條之一:被保險人與進口商間對有關交易發生爭議時,除被保險人提供足資確定該爭議事項為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文件者外,在該爭議未解決之前,本行暫不予理賠。

申請理賠時間係在保險期限外行使,是否影響本公司保險權益?
1.本行承保之保險期間較買方付款期限為長,故在保險期間內即可知悉買方是否依約付款。
2.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而在保險期間外申請理賠,並不影響貴公司保險權益。但應以書面儘速通知本行,俾便會商採取保全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被保險人若怠於前項保險事項通知,其因而擴大之損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3.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故貴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保留索賠之權利。

D/P、D/A輸出保險理賠要件及賠付所需時間。
1.買方不付款之情事除貿易糾紛及品質糾紛外,如在承保範圍本行即有賠償責任。
2.索賠文件齊全後,如為正常理賠案件,約二個月可以賠付。

保險與融資可否同時進行?
投保輸出保險之目的是保障貨款之安全收回,因有保險國外貨款之收回較具保障,使得還款來源較確定,便於向銀行取得資金融通是為其另一功能。基於風險及資金上之考慮,若無資金融通則交易無法進行時,保險與融資自可同時進行。

買方於接到通知後,應於幾日內去承兌或付款?
通常一經通知,付款人即應前往付款或承兌,買方如拖延太久未去承兌或付款,代收銀行即通知寄單銀行指示處理方式。

欲向貴行投保第三世界落後國家D/P、D/A輸出保險,應如何辦理進口商徵信調查?
本行目前與國際上主要徵信機構有合作關係,辦理八十個國家進口商之信用調查。貴公司可委託本行代辦,亦可直接洽該些徵信公司如D&B在台北之鄧白氏公司辦理。然為避免落後地區徵信調查結果常欠財報資料,未能達本行承保標準而須另補提供,致曠日廢時,貴公司最好能先請進口商提供較完整之財報資料供研判,以爭取時效。

代收銀行收到文件時應於幾日內通知買方付款或承兌?
代收銀行收到裝船文件時應立即通知買方付款或承兌。

D/A、D/P輸出保險費如何計算?
輸出保險係一種政策性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保險費收入通常不敷賠款支出,本行核算D/A或D/P輸出保險費率,係按付款條件(D/A或D/P)、保險期間長短、進口地區政治經濟情況及進口商資信等訂定之。例如:付款條件為D/A90天,平均保險費率約為1.1%,以D/P交易者其平均保險費率約為0.36%。

本公司擬以製罐機器整廠外銷至中南美洲,買方要求以D/A、D/P付款,可以接受嗎?
1.整廠輸出金額龐大,從數十萬到數百萬美元以上不一,D/P交易到單即需付款,D/A交易為承兌後一定時間內付款(惟以不超過一年)且為一次付清,買方籌措鉅款一次付清恐有實際困難,故整廠輸出通常不適合做D/P、D/A交易。
2.整廠輸出從訂購、製造、裝運、安裝、試車至實際營運需時較長,為配合進口商資金之調配,一般均採用中長期分期付款方式交易。
3.中長期分期付款交易,出口廠商資金收回時間較長,通常要求買方提供其往來銀行保證。保證銀行、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之內容,一般係以輸出入銀行認為可接受者為宜,故出口廠商可於事先與輸出入銀行逕洽或透過擬辦理「合作融資」之往來銀行查詢。

裝船文件透過銀行託收,若國外代收銀行倒閉,國內託收銀行亦不負責任,是否有需要透過銀行託收?
依照託收統一慣例第一條規定銀行應以合理的注意力(ReasonableCare)來辦理託收業務,故其自會審慎選擇國外代收銀行,發生風險之機率極低。託收方式(D/A、D/P)輸出綜合保險是透過銀行託收程序,控制進口商付款(D/P)或承兌(D/A)才交付裝船文件給進口商,故以裝船文件交付銀行託收有其安全性。

新加坡進口商要求D/P三十天或D/P一八O天其目的何在?
遠期D/P有二種功能或目的:
1.D/P單據寄到即需付款,如此時即付款贖單而裝貨船隻尚未到埠,有單據(B/L)亦未能提貨,而徒然積壓資金,故短期D/P可避免此類情事。
2.D/P一八O天則遠超過航程所需要的時間,通常進口商在代收銀行還有信用額度,代收銀行以信託佔有(TrustReceipt)方式先行放單,如付款屆期進口商拒付,則代收銀行有付款之責任。

輸出保險業務,是不是對於某些國家 不予承保?
因為保險本身的意義,是針對未知的危險予以保險,所以明知發生危險或危險已顯然存在的地區或國家,為顧及輸出保險經營安全,本行是不能承保的。一般而言對於戰亂,政治不安,或金融情況已經惡化,外匯短缺的國家或地區,本行都會審慎的評估當時的情形後,決定可不可以承保。

買方若拒付或拒承兌時,代收銀行應於幾日內作成拒成證書,並通知賣方?
依照當地法律規定期限辦理。例如我國,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見票拒絕證書應於提示後五日內作成之;但見票即付的匯票或本票應於提示付款期限內作成之。執票人於拒絕證書作成四日內,應將拒絕事由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上的債務人。

請問投保貴行D/P、D/A保險可否僅保信用風險而不保政治風險?
不可以。政治風險與信用風險須同時投保,但如因信用評等不通過時,本行可僅承保政治風險而不保信用風險。

貴行是否承保台商在大陸地區以D/P、D/A方式外銷至第三國之輸出保險業務?
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對立,在政府戒急用忍政策下,本行暫不承保是項輸出保險業務;將來俟兩岸關係和緩後,將適時檢討建議主管機關准予開辦。

本公司以D/A九0天方式銷售西德某公司貨物,該進口商以PromissoryNote IrrevocablePaymentOrder IrrevocableWrittenUndertaking等不同方式代替承兌輸出匯票提貨,類此是否可以投保輸出保險?
先就PromissoryNote,IrrevocablePaymentOrder等付款單據在西德法律之效力問題,予以簡述,供參考。據西德律師提供之法律意見,其要點如下:
1.PromissoryNote:本票(PromissoryNote)一詞其定義在德國法律並未予以界定,亦不是該國商界或銀行實務所慣用,且本票究屬法律所歸類之何種票據,端視其個別內容而定。其缺點有二:a、法律程序上如須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其所需時間較匯票為長。b、最重要者在於「本票」是否為可轉讓商業票據之認定,尚須依個案內容而定。
2.IrrevocablePaymentOrder:被認為價值最低,僅能作為通知本行中央銀行統計其匯款至國外之資料,且不能背書轉讓。
3.本行辦理之「託收方式(D/P、D/A)輸出綜合保險」保以出口廠商在貨物裝運後,簽發以進口商為付款人之輸出匯票,檢附提單、商業發票等貨運單據,透過往來銀行託收之「跟單匯票」(DocumentaryBill)為承保對象。因而上述非簽發匯票之交易方式,不列入本行承保對象。

若是簽訂買賣契約之國外進口商與其要求之受貨人不同時,委託徵信之國外進口商應為何人?若是投保輸出保險應注意何事?
本行輸出保險之保險對象為簽訂買賣契約之進口商,且進口商應該負付款責任,因此本行徵信對象為該進口商。至於受貨人與簽訂買賣契約之國外進口商不同時,貴公司應注意是否會造成雙方交易之糾紛,若是因此原因而造成進口商不付款之理由,本行不負理賠責任。

買方不付款,如何作成拒絕證書?
1.拒絕證書不完全由國外代收銀行來做,一般均由公證人(NotaryPublic)製作。
2.由公證人向進口商提示並將其結果或意願加以記載作成拒絕證書,而並非進口商是否願意作拒絕證書。此外,若該地區確實無法做成拒絕證書時,本行理賠審查時,亦會考慮以其他文件替代審理。

本公司以D/A方式輸往美國某進口商人纖製品,使用670—L配額已用盡,需要使用工廠配額出口,並獲得工廠之同意,以工廠名義申請輸出許可證出口,以符合國貿局之規定,其他有關裝船文件均以本公司名義製作,要保人仍為本公司,是否可以投保輸出保險?
貴公司以D/A方式銷售美國進口商擬以供應商名義申請輸出許可證,而裝船文件及VisaSCI(美國海關特種發票)仍以貴公司名義製作投保輸出保險,若與我國現行貿易、外匯出口簽證或出口配額管理等有關規定無違誤,且輸出契約係由貴公司與進口商簽訂者,本行同意承保。此外,貴公司須注意,對該筆交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已支付貨款給工廠,或雖未支付,惟將來無論國外進口商是否付款,均有給付工廠貨款之義務者,亦即具買斷性質者,始得投保。

本公司在貴行辦妥輸出保險投保手續後,尚需注意那些事項?
貴公司出口單據宜儘速委託往來外匯銀行辦理託收,不必先辦妥保險手續,以免延誤買方付款贖單或承兌提貨時間。不要誤認保險期間就是付款期限,本行保險期間係從貨物裝船日起保,包括航運時間迄買方付款,並經本國託收銀行託收入帳為止,通常保險期間較買方付款期限為長,故在保險期間未屆滿前仍應隨時注意買方付款情況,了解買方是否付款贖單或承兌提貨後匯票承兌到期時是否付款等;
上述情況可經由託收銀行查詢,如有拖延付款情形可能是買方信用狀況變化之初期徵兆,並請儘速通知本行,俾採取必要之保全措施,減少損失。國外貨款經本國銀行託收入帳後,請提供結匯證實書影本,以憑結案並可恢復信用限額之使用。

投保D/P期間,沒有在期限內進帳可否延長保險期間?
1.首先需要了解銀行託收編號,便於查詢買方付款情況,以便掌握買方信用狀況變化。
2.有合理的原因例如:船期延誤或匯票到期日超過責任期等可以申請延長保險,如係進口商財務變壞CashFlow關係,則同意其展延付款期限,准許展延後,因對方發生問題則暫停承保新案,俟對方付款正常再恢復承保。
3.D/P更改為D/A付款條件,或其他匯票內容之變更等,應於事前取得本行同意,如係自行更改付款條件發失拒付情事,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貴行承做輸出保險是否需要抵押品?是否無條件給予信用限額?
1.保險係承保進口商不付款的風險,使被保險人(出口廠商)安全收回貨款,只要進口商徵信報告經過本行評估達到承保標準,則可以納入保險。出口廠商不必提供任何抵押品。
2.進口商合乎承保標準者即核予保險額度,信用限額之大小視進口商整個營運狀況、規模、資信等級而定。

L/C出口保險與D/P、D/A輸出綜合保險投保對象是否相同?
L/C出口保險對象為國外開狀銀行,而D/P、D/A輸出綜合保險承保對象係國外進口商。

以目前新台幣升值趨勢期間,要作何種承諾買方始願先把貨款匯進,以減輕兌換損失?
開出銀行保證函或Stand—byL/C給進口商保障其預付款,保證如期出貨,如出口商未能如期出貨,又不退還貨款,進口商可以要求開證銀行賠償。

於申請輸出保險時,貴行是否一定要求進口商提供財務報表(BALANCESHEET&INCOMESTATEMENT)?
需不需要進口商的財務報表需視進口商要求的出口保險額度大小而定,保險額度大時,由於徵信報告有時只登載進口商部份資料,例如成立多少年?銷售金額多少?卻無法顯示進口商實際的財務狀況,如果沒有財務報表,例如公司負債大於資產很多、流動能力極差等情況就無法揭露,因此出口保險額度大時,所負的風險高,本行就需要進口商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如果保險額度小,徵信報告對進口商的資料也登載翔實,例如進口商的獲利、信用狀況經評估可接受,本行即不需進口商的財務報表。

如何辦理投保手續?
對於已經核予額度的廠商,本行可以依據您的申請簽發保險單,有效期間原則是一年,在這段時間內,您出貨時只要在貨物裝運日起五天內,把「貨物輸出通知書」送來,我們就會簽發「保險證明書」,請您來繳保費就完成了投保手續。

本公司外銷美國某公司,其金額僅數千美元不足一個貨櫃,因此國外買主指定台灣某攬貨公司承攬該批貨物予以併櫃,並簽發攬貨收據交本公司收執,受貨人指定為國外買主,若已向貴行投保託收方式(D/A、D/P)輸出綜合保險,買方如不能依約付款,是否可獲得貴行理賠?
1.攬貨收據為貨運承攬業者於接受貨物運送時,發給託運人之收據,證明已承攬貨物至目的地。但收貨人在目的地收取該貨物時,往往不需提出該收據,因此進口廠商毋須於匯票上承兌或付款,便可提領貨物。依照輸出保險條款規定,這種情形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攬貨公司另持有船公司簽發海運提單(BillofLanding)才是正式提單。貴公司應取得正式提單,如有可能提單上受貨人宜指定為託收銀行,其目的在國外買主尚未付款(D/P方式)或承兌(D/A方式)前能控制貨物所有權。
2.為保障出貨人之權益,應防止攬貨公司將海運提單直接寄交買方提貨。通常係將出口單據(包括提單)委託國內往來外匯銀行寄往國外託收銀行,通知買方付款交單(D/P)或承兌交單(D/A),如此貴公司投保輸出保險權益,才能獲得保障。

什麼是「信用危險」?
本保險的信用危險是指:
1.進口商宣告破產。
2.國外受託銀行憑出匯票通知進口商付款或承兌時,進口商行蹤不明,經當地政府機關證明屬實者。
3.以付款交單方式輸出,進口商不付款。
4.以承兌交單方式輸出,進口商不承兌輸出匯票或承兌輸出匯票後,到期不付款。

本公司在海外設有分公司,擬以D/A、D/P出口,能否投保以便向商業銀行融通資金?
依託收方式(D/A、D/P)輸出綜合保險條款除外責任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被保險人與進口商之間,具有總分支機構關係,或為母子公司之關係者,因無信用危險之存在,本行不承兌信用危險,僅能承保政治危險。貴公司可洽往來商業銀行另洽融資途徑。

請問,本公司向貴公司申請理賠後,多久始可獲得保險金?
一般而言,如果貴公司申請理賠應檢具之文件齊全,經本行審理,所發生事故係在該保險承保範圍內,且無本保險之除外責任情事時,在二個月內可獲得理賠。

本公司經常與國外客戶有D/A、D/P方式出口之交易,為減少風險應如何向貴行辦理託收方式(D/A、D/P)輸出綜合保險?
請貴公司先行辦理該國外進口廠商信用調查,但事前亦可以向本行輸出保險部查詢該國外客戶有無現成徵信檔案,如無現成徵信資料者,可透過下列途徑取得徵信報告:
1.委託國內徵信公司(依法立案者)取得徵信調查報告。
2.逕行委託國外徵信公司辦理徵信調查。
3.委託本行代辦理國外廠商徵信調查。
該國外進口商如已達本行承保標準者,貴公司即可填寫「國外進口商信用限額申請書」(申請書向本行洽領),本行通常即核定為期一年可循環使用之信用額度,並與本行簽訂一年之保險契約後,在該信用額度及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內,對該國外進口商以D/A、D/P方式輸出貨物應於裝船日起五日內填寫「貨物輸出通知書」(通知書向本行洽領)寄送本行,本行依據該通知書內容,簽發「保險證明書」,於繳付保險費後即可具領,以完成投保手續。本行輸出保險部僅辦理保險業務,貴公司之出口單據仍須委託往來外匯銀行辦理託收。

本公司向貴行投保託收方式(D/A、D/P)輸出綜合保險後,國外客戶屆期不依約付款,本公司檢具索賠文件向貴行申請理賠,為提供索賠文件所生費用,可否一併申請賠償?
為提供該項索賠文件所生費用,依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條規定,由貴公司(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適用對象為何?
本保險承保對象是以一年期以下付款交單(D/P)或承兌交單(D/A)方式由本國或由第三國輸出貨物之交易為保險對象。貨物如由第三國出口供應,該出口供應商須為我國廠商經政府核准或核備之對外投資設立,且其投資比率計達50%者,但大陸地區除外。

本公司向貴行投保D/A輸出保險,於保險期間屆期尚未入帳,經多次與該進口商連繫無回覆,因該筆貨款於保險期間屆期後才確定出險,是否仍屬貴行之理賠範圍?
本行輸出保險之承保責任乃自該筆貨物裝船日起至貨款預計收回日止,並不因出險日於期限屆滿後而予免責,但出口商應於承兌到期日前即與國外進口商保持連繫,以確保貨款安全收回,並隨時告知本行最新情況,另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請立即通知本行採取保全措施。

本公司曾在貴行投保D/A輸出保險,中央銀行實行外匯申報制後,應如何辦理銷案手續以恢復信用限額之使用?
請貴公司在結匯證實書影本上,註明進口商名稱、保險單號碼及所要沖銷保險證明書號碼加蓋貴公司簽章,送交本行即可辦理銷案手續。

本公司以(D/P)方式外銷美國成衣乙批,並向貴行投保輸出保險,該進口商未能依約付款提貨,請問本公司應如何採取保全措施?又應如何向貴行索賠?
1.進口商不依約付款提貨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行,並與本行會商保全措施:諸如,透過有關駐外單位協助洽催進口商付款、接洽其他買主以便轉售、或將貨物運回處理等。倘被保險人不立即通知本行並採取保全措施,其因而使該輸出貨物擴大之損失部份,本行不負賠責任。被保險人或受讓人辦理保全措施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由本行負擔,其餘則由被保險人負擔。倘事前未徵得本行同意時,本行不予負擔該項損失或費用。
2.採用保全措施之同時,貴公司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理賠:賠償申請書、保險證明書、輸出許可證海關回聯單、買賣契約原本、輸出匯票正本、商業發票、提單全套、拒絕證書(進口商宣告破產者,則提供破產證明文件)、損失或交易等有糾紛者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之證明文件、進出口商間之往來文件和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3.以付款交單(D/P)方式交易,進口商不付款提貨或以承兌交單(D/A)方式交易,進口商不承兌提貨或退貨者,於進行保全措施中,被保險人對於本行負有賠償責任之部份,得請求本行先按承保成數百分之五十理賠;其餘俟貨物處理完竣後,連同辦理保全措施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單證,就實際損失,再向本行索賠。

本公司向貴公司投保歐美地區之D/P、D/A輸出保險,保險證明書列明政治危險及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之計算方式,因歐美地區政治危險發生之機率較低,是否可以僅投保信用危險以節省費用?
1.D/P、D/A各有其費率,本來就涵蓋政治及信用危險,故不可以僅投保信用危險,本行亦考慮歐美地區政治危險之發生機率較低,故保險費率之計算以政治危險佔百分之三十,信用危險佔百分之七十分開計算,以減輕廠商負擔。
2.本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五款除外責任,被保險人與進口商之間其有總分支機構關係、母子公司或投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具有控制關係者,本行不保信用危險,但為配合廠商之需要,有上列關係之廠商可以選擇性僅投保政治危險。

投保託收方式(D/P、D/A)輸出綜合保險的程序如何?
程序很簡單,只要經過本行核保作業,核有信用額度的國外進口商都可以要求向本行申請簽發保險單,等到實際出貨後的五天之內通知我們,繳了保險費拿到我們簽發的保險證明書,就完成投保手續了。

國外廠商徵信調查所需之徵信報告如何辦理?
可由貴公司自行委託徵信公司調查進口商,再提供本行進口商徵信報告,或由本行代辦國外廠商之徵信調查,然徵信報告無法提供給貴公司。

以空運方式如何投保D/P、D/A輸出綜合保險?
出口商以空運方式投保D/P、D/A輸出綜合保險者,宜以國外代收銀行為其貨運單證受貨人(CONSIGNEE),並應注意匯票是否承兌,若事先未承兌,應要求進口商於事後補承兌,以免日後索賠發生問題。本行於承保時將加註空運背書(以空運方式出口,在進口商付款前-D/P交易方式,或承兌前-D/A交易方式,將貨運單證或輸出貨物交付進口商或受貨人者,其因而所致之損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