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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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保險​​​

保險對象

本國公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或核備的對外投資案件,並取得被投資國許可者。/C或L/G)或輸出契約當事人為國外政府機構之交易者。

保險標的

被保險人作為投資之股份或持分或其股息或紅利。

承保範圍

  1. 沒收危險
    被保險人作為投資之股份或持份或其股息或紅利之請求權,被外國政府或其相當者以沒收、徵用、國有化等行為所奪取。
  2. 戰爭危險
    被保險人之投資企業因戰爭、革命、內亂、暴動或民眾騷擾而遭受損害或不動產、設備、原材料等物之權利,礦業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漁業權等權利或利益,為其事業、經營上特別重要者,被外國政府侵害遭受損害,而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
    1. 企業不能繼續經營。
    2. 破產或其類似情事。
    3. 銀行停止往來,或其類似情事(以債務顯著超過其財產為限)。
    4. 停業六個月以上。
  3. 匯款危險
    由於前兩款以外之事由喪失股份或持分而取得之金額或其股息或紅利,因下列(1)至(5)任一事由發生,致逾二個月以上不能匯回本國者:
    1. 外國政府實施限制或禁止外匯交易。
    2. 外國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致外匯交易中止。
    3. 外國政府控管該項取得金。
    4. 該項取得金之匯款許可被取消,或外國政府經事先約定應准予匯款,卻不予許可
    5. 於上述(1)至(4)任一事由發生後,被外國政府沒收。

保險期間

自匯付所投資股份或持分之日或輸出機器等之日算起,以不超過七年為原則,但有需要較長期限經本行同意者,以十年為限。 保險期間以年為單位,被保險人得自由選定保險期間之長短,但保險期間中斷超過三十日,始向本行申請續保者,本行得不接受續保。

保險價額

  1. 股份或持分的保險價額,以被保險人匯付被保險投資企業的金額或輸出機器等的價額作為投資股份或持分之金額為準。
  2. 股息或紅利之保險價額,以股份或持分的保險價額的百分之十為準。

保險金額

* 在保險價額八成五範圍內,由被保險人自由訂定。
* 注意事項:
  1. 本行承保的股息或紅利總額不超過股份或持分總額。
  2. 承保對象以新投資案件為原則,但為具備具體計畫之擴充企業,而取得股份或持分者,視為新投資案件。

​​ 賠償金額

以實際損失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限價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事故發生

遇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行,並採取保全措施。損失發生日起二個月後,得向本行辦理請求賠償手續。原則上,於被保險人依規定辦妥請求賠償手續後四個月內賠償。

要保手續

  1. 經投審會核准的對外投資案件,應於匯付被保險投資企業股份或持分或輸出機器等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本行辦理要保手續。
  2. 經投審會核備的對外投資案件,應於核備日起三十日內,向本行辦理要保手續。
  3. 要保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打※之文件,凡向本行申請海外投資融資時已提出者,得免檢附。
    1. ※ 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發給之核准或核備投資證明。
    2. 要保人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契約之證明文件或其他類似相關文件。
    3. ※ 取得被投資國政府之投資許可或投資保證協定者,證明該許可或保證協定之文件。
    4. ※ 該項海外投資計畫確定時,記載該計畫內容的文件。
    5. 投資股份或持分匯付被投資企業或作為投資股份或持分的機器等輸出之證明文件。
    6. 被投資國政府事先約定許可匯回該項海外投資的取得金者,證明該事實之文件。
    7. 被投資國的投資法令、規定或辦法等。
    ※ 注意事項:
    1. 中國輸出入銀行收受「海外投資保險」要保書,並非即表示同意承保。
    2. 中國輸出入銀行是否承保,應俟要保有關各項要件(例如:被投資國家最近政治、經濟狀況,擬投資金額大小等等)審查通過後,方始正式通知接受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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